1.水污染防治管理基本要求1.1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 ,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 同時施工、 同時投產使用 。1.2 廢水收集滿足以下要求: a) 單獨收集和處理含有 GB 8978 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的廢水,保證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 達標,不應稀釋排放。 b) 含第一類污染物的廢水輸送宜采用明管或架空管,管道應防腐、防滲漏、防堵塞,并做好標識, 標明所含污染物和輸送方向。 c) 產生廢水的工段或車間,在進水端和出水端分別安裝流量計,做好日常廢水收集臺賬記錄。 d) 廠區排水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1.3 在廢水處理場所醒目位置懸掛崗位操作手冊、環境保護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和污染治理設施 工藝流程圖等標牌。1.4 定期開展廠區管網及生產設施的巡查和檢修,無跑冒滴漏,確保廢水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 行,明管、明渠無雜物覆蓋。1.5 需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入河排污口審批手續,規范設置入河 排污口。1.6不應利用滲井、滲坑 、 裂隙 、溶洞 , 私設暗管 , 篡改 、偽造監測數據 , 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定期排查地下管網 。
1.7水污染物各項污染因子排放指標均應達到排放標準 ,并符合總量控制要求 。
1.8重點排污單位及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應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
1.9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 、酸液 、 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禁止向水體排放 、 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禁止向水體排放 、 傾倒工業廢渣 、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2. 水污染防治標準化管理
企業應按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的相關規定 , 建立水污染防治標準化管理制度 , 保證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正常 , 建立并保存水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臺賬 。實現雨污分流 、 清污分流, 做好雨水的收集及監控排放管理工作 。排放的各類水污染物應達到相應的排放標準,并符合總量控制要求。應設置規范的排放口 , 按照相關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 ,落實定期監測,并保存監測記錄 。重點排污企業 ( 含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企業 ) 應安裝 、 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
3.水污染防治管理程序3.1 生活污水管理程序
3.1.1 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生活污水排放標志牌 ,并定期檢查 , 當發現標志形象損壞 、顏色污染或有變化 、 褪色等情況時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 排放口設置需規范 , 便于采集樣品 、 監測計量和公眾參與監督 。3.1.2 企業食堂廢水需經隔油池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3.13 企業生活污水需經化糞池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
3.1.4 按照 HJ819 的要求制定監測方案 , 定期開展監測 ,并保留監測記錄 。
3.2 生產廢水管理
3.2.1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 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
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 , 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 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3.2.2 對建成投運的水污染防治設施需要進行提標改造 ,項目改造前 ( 必要時開展專項技術論證 ) 需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2.3 生產廢水排放口設置排放標志牌 , 并定期檢查 ,當發現標志形象損壞 、 顏色污染或有變化 、 褪色等情況時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
3.2.4 按照 《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 ( 試行 )》 要求,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 按照 《 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 》 設置采樣點 。如 :工廠總排放口 、 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 , 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設置規范的 、 便于測量流量 、 流速的測流段 。列入重點整治的污水排放口應安裝流量計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裝三角堰 、 矩形堰 、 測流槽等測流裝置或其他計量裝置 。
3.2.5 水污染物排放的各類污染因子均能達到相應的排放標準,排放總量符合總量控制要求 。
3.2.6 重點排污單位及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應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 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 企業需按照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維護 , 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
3.2.7建設自動監控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
a ) 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生態環境部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 ;b ) 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 HJ212 的要求 ;c ) 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范要求的排污口;d ) 按照 HJ354 的要求 , 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e ) 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f ) 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 、 使用 、 管理制度 。3.2.8水處理工作人員定期對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巡檢 ,
填寫 《 水污染防治設施巡檢表 》。
3.2.9 水處理工作人員每月對藥劑使用情況 、 污水處理情況及污泥產生情況等信息進行記錄 ,填寫《 水處理情況月報表 》。3.2.10水污染防治設施應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工作 ,填寫 《 水污染防治設施保養記錄表 》。3.2.11企業應按照 HJ819 制定監測方案 , 定期開展監測 ,并保留監測記錄 。3.2.12 制定完善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操作規程 , 設施現場應設置污染設施處理工藝流程示意圖 ,水污染防治設施操作人員應進行相應培訓 , 具有熟練掌握水污染設施運行和處理突發事故的能力 。3.2.13 對于輸送生產廢水的架空明管需按照 GB7231 設置管道標識 。
3.2.14 企業應定期開展對水污染治理設施的隱患排查 ,及時發現問題 、 落實整改并做好記錄臺賬 。
3.3雨水管理
3.3.1 雨水排放口設置雨水排放標志牌 , 并定期檢查 ,當發現標志形象損壞 、 顏色污染或有變化 、 褪色等情況時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 排放口設置需規范 , 便于采集樣品 、 監測計量和公眾參與監督 。3.3.2 雨水排放口應設置應急截流閥及監視設施 。3.3.3 按行業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制定雨水監測方案 ,定期開展監測 , 并保留原始監測記錄 。
3.3.4對有初期雨水收集要求的企業 , 需做好雨水收集 、處理和監控排放管理工作 。
3.4 清下水管理
3.4.1 清下水 ( 是指裝置區排出的未被污染廢水 , 如間接冷卻水等 )管道需按照 GB7231 設置管道標識 。
3.4.2 清下水排放去向需符合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評批復 、環評文件及地方要求 。
3.5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 、 環評批復及地方要求實施雨污分流 ,清污分流 。3.6對雨水管網 、 生活污水管網 、 工業廢水管網定期維護檢查 ,杜絕 “ 跑冒滴漏 ” 和偷排 、 漏排行為 。3.7 企業應遵守最新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 ,執行最新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3.8 定期對水污染防治設施操作人員進行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